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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定区中小企业楼宇总部认定办法
发布时间:2011-12-26 13:54:26 来源:本站

为进一步推动本区商务楼宇加大企业总部引入力度,提升区域产业综合竞争力,现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适用对象

在本区区域内,以办公物业销售、租赁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商务楼宇。

二、认定标准

商务楼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,可认定为嘉定区中小企业楼宇总部(试点)。

1、有明确的产业(行业)定位。

2、税收征管地在本区。

3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。

4、营业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,其中自持面积不少于营业面积的40%。

经认定的嘉定区中小企业楼宇总部(试点),同时符合以下条件,可认定为嘉定区中小企业楼宇总部。

1、楼宇入住率达80%以上。

2、每平方米营业面积的年出税额达3000元人民币。

三、认定程序

1、企业填写《嘉定区中小企业楼宇总部认定申报表》,并向所在街镇申报。

2、街镇初审后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。

3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,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认定,核发证书。

四、认定申报材料

1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。

2、营业执照、验资报告、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证明。

3、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房地产证(复印件)。

4、入驻楼宇企业的房地产证(复印件)或租赁合同。

5、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。

五、附则

1、经认定的嘉定区中小企业楼宇总部,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将视贡献予以适当扶持。

2、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。

3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