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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嘉定区中小企业楼宇总部认定办法
- 发布时间:2011-12-26 13:54:26 来源:本站
为进一步推动本区商务楼宇加大企业总部引入力度,提升区域产业综合竞争力,现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适用对象
在本区区域内,以办公物业销售、租赁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商务楼宇。
二、认定标准
商务楼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,可认定为嘉定区中小企业楼宇总部(试点)。
1、有明确的产业(行业)定位。
2、税收征管地在本区。
3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。
4、营业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,其中自持面积不少于营业面积的40%。
经认定的嘉定区中小企业楼宇总部(试点),同时符合以下条件,可认定为嘉定区中小企业楼宇总部。
1、楼宇入住率达80%以上。
2、每平方米营业面积的年出税额达3000元人民币。
三、认定程序
1、企业填写《嘉定区中小企业楼宇总部认定申报表》,并向所在街镇申报。
2、街镇初审后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。
3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,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认定,核发证书。
四、认定申报材料
1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。
2、营业执照、验资报告、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证明。
3、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房地产证(复印件)。
4、入驻楼宇企业的房地产证(复印件)或租赁合同。
5、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。
五、附则
1、经认定的嘉定区中小企业楼宇总部,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将视贡献予以适当扶持。
2、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。
3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